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减免税条件)
作者:边永 发布时间:2022-03-30 02:57:33 点赞:次
1.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办法》的规定不仅保障了国家税收的利益,又注重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体现了执法和服务的统一。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2.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企业的认定证明。
3.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反映。有权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5.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办法》,统一了对减免税的管理。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并将资料退回纳税人。
6.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一、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减免税条件),要怎么陈述
1.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2.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括号49号)规定执行。
3.对于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原有的相关办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对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4.第十八条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5.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6.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二、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减免税条件),怎样去讲解
1.纳税人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均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备案类减免税是指除报批类减免税以外的所有减免税项目。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权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第二十九条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提交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报批类减免税补正资料告知书》(附表四)送达申请人,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工作日。
4.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