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
作者:李树秋 发布时间:2022-03-30 03:43:52 点赞:次
1.个人所得税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来料加工所得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理由是该企业通过对大豆、菜籽,进行清理、热炒、磨坯、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的过程,符合财税〔2008〕149号文件对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的规定,销售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取得的所得为免税所得;而来料加工中的加工费所得不是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所得,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3.该文件是从原料、工艺、产品三个方面,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范围作出规定,并没有对具体的免税产品进行规定。
4.农业企业现在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对家禽行业的优惠政策、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一、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要怎样回答
1.对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各项产品的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所得,并各按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纳税申报。该企业的来料加工业务是通过对大豆、菜籽进行清理、热炒、磨坯、压榨、浸出等工艺,制成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该过程与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一致,来料加工业务取得的加工费所得同样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可以享受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税政策,对相关认定的办法,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过程中。
3.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的粗加工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行业类别情况及加工情况如下:种植业类粮食初加工小麦初加工。
4.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二、农产品初加工免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怎样去确立
1.除上述政策外,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对国有农口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3.对渔业企业的优惠政策: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
5.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可免征增值税。
6.对单位或个人将土地、水面等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农业生产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渔业企业兼营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的,必须将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分别核算。
7.另一种观点认为,来料加工所得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