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借统还贷款税收政策(集团企业统借统还税收政策最新)
作者:梁振裕 发布时间:2022-03-30 04:40:15 点赞:次
1.财务公司管理的资金池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池成员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和在银行取得存款利息一样不需要缴纳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以不再公示。
2.统借统还与关联企业借款两者性质不同,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下属企业使用的资金仍是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3.《天津市地税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六条资金拆借利息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实行统贷统还办法的企业,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应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子公司按照协议实际占用资金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与集团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一致的部分,企业集团从银行贷款后,转借给所属企业,应该认定为关联方借款。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集团结算中心的收入来源由两部分组成,资金池存款在银行与拨付下级公司之间存在的利差收入。
4.资金池只用于短期贷款,一般期限为3个月、6个月、1年。对于资金池内的子公司而言,子公司从资金池中取得的收入为将存款上拨至总公司账户从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5.也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调动资金满足成员单位用款需求。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由于财务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成员单位支付给它的利息支出可全额扣除。

一、统借统还贷款税收政策(集团企业统借统还税收政策最新),怎么样才能辨析
1.该部分资金从取得到归还的流向清晰,没有和自有资金、企业间拆借资金等其他资金发生混合。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有偿借贷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资金池成员企业在集团公司的监管下可以自由支配各自在资金池内的资金,其资金使用模式更像项目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资金池成员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质上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并无二致,按现行的营业税规定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目前对于后两种收入,财务公司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在票据使用上,主要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未使用地税发票。对于确实不能成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如果条件许可,可以收购其他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也可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就以下问题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资金池存款利息收入争取不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其他企业为2∶1。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4.合理分摊是指在一个独立企业法人范围内,可以合理方法对从金融机构取得并实际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开发项目的项目开发贷款资金在不同开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
5.财务公司一般使用自制的经银监局备案的票据,结算中心则使用收据作为结算凭证。

二、统借统还贷款税收政策(集团企业统借统还税收政策最新),怎样才能分析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一般企业的关联债资比为2:项目公司从资金池接受的债权性投资(借款)与权益性投资超过2:1部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统借统贷不属于关联债权投资,不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的约束。根据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十九项第7目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3.(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统借方增加了成员企业,即除了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外可以是由成员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文件要求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