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作者:孙圣麟 发布时间:2022-03-30 05:16:49 点赞:次
1.第九十一条经签收、登记后,需要本机关办理的公文,应当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
2.第六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向上、下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其他机关的有关内设机构行非正式公文时使用便函,机关内设机构之间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使用便函。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和提出意见;向下级机关部署全局性税收工作,制定工作制度,提出指导性意见;下达年度税收计划和税务经费安排;对税收收入、重要工作、重大事件的情况通报;对下级机关或个人给予重大奖励、表彰或批评、惩处;机构的设置、变动;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文件;与平级机关或有关团体单位的联合发文;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的通知。电报由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3.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两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4.一般性公文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后。第一百零九条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5.第八十五条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意见一般分为参考建议性意见、表明意向性意见、工作指导性意见。

一、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如何做分析
1.命令(令)属下行文,一般无主送、抄送。第九章公文管理第一百零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2.第一百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3.第一百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一百二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建立的公文处理计算机应用系统,按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电子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和归档。
4.通知一般分为指示性通知、发布和转发性通知、事务性通知和知照性通知。第十九条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重要公文由办公厅(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机关负责人批办。
5.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者裁定。在公文的正文中,税务机关的名称可以使用规范化简称。批复一般只送请示单位,若批复的事项需有关单位执行或者周知,可抄送有关单位。
6.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税务机关制发的电子公文在税务系统内部具有行政效力,可以作为本系统、本机关内部处理公务的依据。第十八条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二、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怎么才能详解
1.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系统内部非涉密性公文,其中作为执法依据的,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第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为公文处理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不断改进办公手段,全面实行公文处理信息化,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文编号、日期、来文机关、文号、标题、密级、紧急程度、附件、份数、处理情况等。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停止执行。公文处理计算机应用系统的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负责;。
3.公文的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
4.第八十三条公文印成发出前,办公厅(室)应当对所发公文的份数、序号及发往单位、日期、文号、标题、密级、附件和封发情况等进行登记。地区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单位公文处理的具体办法。
5.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承办部门左空一字,印发部门和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括号,后加印发二字。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各级税务机关可以不再行文。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十条税务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命令(令)、决议、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