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税收优惠备案怎么做)
作者:张佩家 发布时间:2022-03-30 06:41:36 点赞:次
1.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物品)属于减税、免税范围的。一旦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完成备案而享受了优惠,除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外,还会要求企业提交留存备查资料。
2.对于后续核查,虽然76号公告没有具体指明,依据此前的部分特定税收优惠备案相关文件(比如研发费加计扣除),国家税总局会提出一定的核查率要求;对于未经核查的企业的追溯期,76号公告也没有进一步予以规定。第十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书面告知纳税人执行,书面告知中应标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起止时间。
3.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废止,第二十三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对纳税人上年度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进行相应地处理废止。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对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每年不得少于1次。企业根据目录自行判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自行享受优惠,并履行备案手续。

一、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税收优惠备案怎么做),怎样定义
1.76号公告规定,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将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2.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76号公告规定如果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在《备案表》中标注受理意见,加盖专用印章。
3.收到回执的申请人,可以视作完成了备案这一项行为,对于备案所关系到的优惠享受的具体合规性,仍然有待日后税务机关的核查,税收风险也并未因为一纸接受备案的受理意见而减轻。第二十二条[部分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税收责任区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的日常跟踪管理工作。
4.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5.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办法》为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提供了可操作的说明书,是税务部门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的体现,也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此前业界一直关注的备案受理时限和税务机关是否出具书面受理意见,76号公告也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规定。
6.凡是税务机关已经掌握或通过申报表可以获取的资料,企业无需再提供,统一作为留存备查资料。

二、税收优惠备案管理办法(税收优惠备案怎么做),怎么能应对
1.在提交备案的时限上,《办法》明确,除定期减免税可以一次性备案、有效期内连续享受优惠外,企业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均在年度终了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流转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对于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后有效年度内,企业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安永提请注意的是,此处受理意见并非代表税务机关的技术判断和立场,对于纳税人是否符合一项特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条件,仍然有待税务机关的后续核查。
2.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相关条款涉及办税事项公开内容的,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公开。国家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76号(76号公告)颁布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对备案定义、备案时间、备案资料等予以明确,并对55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管理以目录形式详细列明政策依据、备案资料、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和留存备查资料。
3.十三条[部分废止]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年一季度内,对纳税人上年度税收优惠事项进行清查并根据清查结果进行相应地处理。第三章备案类税收优惠登记第十四条纳税人在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之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4.有规定用途的减免税税款,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规定优惠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