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
作者:席与浩 发布时间:2022-03-30 07:39:02 点赞:次
1.《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2.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完善了以下几个方面:第降低了一般纳税人准入门槛,扩大了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废止。对于从事税务工作的人来说,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是一个常识。
3.发票都是税务机关免费供应了,现在全面营改增了,关于何为不经常发生,笔者认为大可不必咬文嚼字钻牛角尖,留给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去判断吧。对此类提出申请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原办法》自1994年实施至今,已显现出不能适应现行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第《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如何才能总述
1.对属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7月至2017年6月的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合计为300万元,2018年1月税务局稽查局立案调查后发现甲公司2016年7月少计收入400万元,则400万元在计算一般纳税人口径时,计入2018年1月的计算金额,如甲公司2018年1月有其他销售收入200万元,则超过500万元的标准,从2018年1月起要启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程序。第七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
2.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期满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项所列情形的次月起,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次没有单独列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从申报表的设计看,将免税销售额含入应税销售额,取消了《原办法》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办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要怎样试析
1.因为旧办法的辅导对象比税收遵从度低的范围要狭窄,有必要与时俱进。
2.第八条纳税人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不办理的,次月起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为止。
3.传统增值税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为50万和80万,营改增业务为500万,尽管营改增在年销售额标准方面充分照顾了纳税人的选择权,偶然发生的不动产转让,可能瞬间超出500万的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将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排除在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之外。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非常简单,只要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填报内容信息一致,即可成为一般纳税人。
4.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第十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书面说明(附件2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