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源税暂行条例(新资源税法)
作者:张恒瑞 发布时间:2022-03-30 09:52:35 点赞:次
1.第十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第三条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有11个已经立法,我国税收法治取得重要成果。
2.赋予地方适当税收管理权限。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第三条)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
3.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对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条件还不具备。
4.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率,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执行。
5.资源税法为企业发展带来利好首先,纳税申报更加便利。根据《资源税法》的授权,各地方可以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制定具体减免税办法,有助于鼓励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资源税法》明确将试点征收水资源税,有利于强化企业的节水意识,推动高耗水企业提高用水效率,这些规定都将推动企业发展更加绿色环保。

一、新资源税暂行条例(新资源税法),怎样才能评述
1.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简化纳税申报,取消1日、3日、5日、10日、15日的纳税期限。
2.第二条资源税的应税产品为矿产品和盐。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改革坚持清费立税、合理负担、适度分权、循序渐进的原则,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增强了税收弹性,形成了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
3.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把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规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是为了加强资源税的征管。
4.对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第九条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5.对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二、新资源税暂行条例(新资源税法),怎么去确立
1.与《环境保护税法》侧重从环境问题的尾端来防控污染所不同,《资源税法》强调从环境污染的源头,即通过调控资源利用来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进行调节,通过引导人们对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来解决环境问题,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关于纳税人。
2.第八条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3.资源税法将推动企业绿色发展。《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原矿和盐。《暂行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类,并明确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
4.《资源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明确了矿区使用费与资源税的衔接。
5.可以说《资源税法》的出台是进一步丰富、完善绿色税制的关键一步。《资源税法》在第九条第二款新增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
6.考虑到我国地区之间资源禀赋、开采条件等差异较大,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的前提下,由地方在《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