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税收政策(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李栎 发布时间:2022-03-30 10:06:12 点赞:次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中规定于2019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包括: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各相关制造企业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推动装备制造业发展。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2.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3.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要全面落实好保障责任,牢固树立三保与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并重的政策导向,充分认识巩固基层三保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方面的重要作用。这样做避免了把收入从地方收上来,然后再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拨付给地方,可以有效简化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住房公积金税收政策(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怎样去简析
1.对申报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的节能改造项目。上述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14括号加大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扶持力度。
2.用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政策,强化脱贫攻坚和巩固脱贫成效投入保障,支持脱贫攻坚决战决胜。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的重点群体,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
3.按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的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余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4.财政部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保险补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80%给予保险补偿。健全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政策,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研究制定了工资支付保障风险评估专项报告制度,组织全国各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对未来三个月的工资保障情况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进行督促指导,并将风险评估情况作为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测算的参考因素。

二、住房公积金税收政策(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试析
1.认真落实国家减费政策,取消或停征排污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等行政事业收费,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对高校、科研院所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在备案以后递延至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按规定纳税。
2.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政部根据监测情况,测算各地分市县的库款保障水平,按月向省级财政部门发函,告知所属库款水平偏低县区的名单,并要求各地加强库款调度管理,合理安排支出顺序,优先保障三保等重点支出需要。
3.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执行。优先给予财政支持。对整体迁入的省外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规模给予奖补。
4.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