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的发票丢了怎么办(发票丢了如何作废)
作者:谭荣和 发布时间:2022-03-30 11:40:31 点赞:次
1.《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30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凭登报声明和盖有公章的企业情况说明(主要是关于该发票丢失情况的说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窗口办理发票遗失处理。
2.《全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41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开票方违规作废,那是开票方的问题,对方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处罚,你只需让他重新开具正确发票就可以,不存在赔税金的说法,作废了就不产生销项税额了。
3.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电子发票只可在本年度内申请,跨年度将无法申请。
4.那正确的做法是:让开票方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该份发票的已抄报税证明,把该证明与存根联复印件给受票方,受票方凭证明及复印件认证抵扣入账。退款在报名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原路径退回。
5.纳税人丢失空白专用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一、作废的发票丢了怎么办(发票丢了如何作废),怎么样才能论述
1.发票的作用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2.认证发票之后发现票面有误需红字冲销重新开具的,受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红字通知单后作进项转出,并将发票及通知单给开票方开具红字。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3.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第36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4.对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你的描述,你需要做的步骤:让对方申请已抄报税证明,并将存根联复印件给你,然后你认证抵扣,然后申请红字,让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最后让对方开具正确的发票。
6.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二、作废的发票丢了怎么办(发票丢了如何作废),怎样去试析
1.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自开或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
2.当登报公告作废后,再按以下程序办理:丢失发票的消费者到销货单位取得该份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货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到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由销货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货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销货发票。未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或其直属分局提出的其他有关保管专用发票的要求。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3.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4.税务机关对丢失空白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