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所得税前扣除(股东借款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
作者:鲍永忠 发布时间:2022-03-30 14:00:53 点赞:次
1.例:甲公司(非金融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为3300万元。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利息的有关规定比较金融企业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据实扣除;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2.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这样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300*2*450÷9900=300(万元)。
3.因为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应由投资者个人自己负担,自然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以后,企业发生手续费支出和贷款利息支出应当索取增值税发票,并且该发票是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能够在税前列支(符合28号文特殊规定的除外)。如果企业替个人代为承担这些税款,不能税前扣除。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即按规定到居民企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缴税款,并取得取得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非支付给的股东属于个人,且利息金额低于500元,否则支付股东的利息支出就必须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帮助有志于房地产开发行业财务工作的学员朋友实现零基础快速融入,打开职业晋升通道。

一、借款利息所得税前扣除(股东借款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怎样确立
1.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万元)。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可以快速掌握房地产行业财务核算的核心要点、税务处理规则并能够在错综复杂的实务环境中熟练运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2.资金借贷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服务,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3.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
4.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企业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二、借款利息所得税前扣除(股东借款利息所得税税前扣除),如何试析
1.纳税人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发票取得:非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可以去地税局代开发票,交纳增值税及附加。
2.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若企业仅用银行回单作为凭证,在汇算清缴时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规票据,从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公式: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总额=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