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
作者:孟小东 发布时间:2022-03-30 14:04:23 点赞:次
1.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八条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应当依法处理。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4.第二章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第四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5.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6.第四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怎么能回答
1.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第六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九十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
3.第四十七条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第三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十条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认定事实清楚,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5.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二、税务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行政复议),怎么梳理
1.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177号文件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废止。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2.第八章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第五十二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书证;当事人的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本机关已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复决字第号),并于年月日送达你机关,你机关至今仍未履行。第四章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第十六条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4.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第十章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第八十六条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