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取消了吗(关于消费税的问题)
作者:马若楠 发布时间:2022-03-30 16:38:22 点赞:次
1.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款符合国家标准、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和第二条沥青产品的,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按规定补缴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第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款及第二条中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内容废止。

一、消费税取消了吗(关于消费税的问题),怎么去确定
1.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按规定补缴消费税。税务总局坚持放管结合,在做好简政放权减法的,积极做好后续管理的加法。
2.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将已抵扣的消费税税款,从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中冲减。
3.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由纳税人事前报备调整为税务机关事后检查核实,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第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款及第二条中且纳税人事先将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内容废止。

二、消费税取消了吗(关于消费税的问题),如何做概述
1.纳税人生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一条第款符合国家标准、石化行业标准的产品和第二条沥青产品的,在取得省级以上(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的当月起,不征收消费税。纳税人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确保放而不乱。
2.纳税人在取得产品质量检验证明之前未申报缴纳消费税的要及时补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程序取消后,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征管力度,对金银首饰经营单位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专项检查。
3.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申报抵扣消费税的外购应税消费品未缴纳消费税的,按照已抵扣消费税税款冲减核实当月允许抵扣的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