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折旧(购进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
作者:杨占民 发布时间:2022-03-30 04:20:39 点赞:次
1.固定资产相关概念:固定资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6]36号规定,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除正常计提折旧外,财税部门也下发了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一、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折旧(购进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怎么能领悟
1.企业在季度预缴时仍应按照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再进行纳税调整,一次性扣除相应成本费用。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从上面两点可以看出,专家们也是为了企业着想,也是为了尽可能的去满足15号公告和29号公告的要求。
3.折旧年限相关规定: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其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已十分明确。税法已明确规定了最低使用年限,现在只要我们想办法确定已使用年限就可以了。
4.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通过申报表填报的方式作出调整。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二、新购入的固定资产折旧(购进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如何才能阐明
1.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专家们的会计处理办法:在2014年一次性提取3000元折旧费用,进入成本或费用。
2.2014年1月1日后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会计处理办法专家们针对此问题的会计处理办法主要有2种:作为低值易耗品处理,在固定资产购进或投入使用时,按照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处理办法,一次摊销或五五摊销后进入成本或费用。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填报申报表时需要填写2014年固定资产折旧新政带来的纳税调整。
3.企业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下正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办法根据税总63号和64号公告,可以存在税会差异,会计与税务处理办法就非常简单了。如果汇算清缴仍未享受,就不能再享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