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
作者:李吉玲 发布时间:2022-03-30 19:36:49 点赞:次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汇总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信息反馈制度。若允许集团不同子公司盈亏相抵,将会影响不同子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收入,不利于统筹处理不同地区的财政利益分配问题。
2.目前并无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纳税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企业是指具备法人资格,应当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对我市的汇总企业和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检查工作,由市局统一布置,日常检查由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自行安排。实施合并纳税政策,需要构建一套较为复杂的合并纳税制度体系,对于合并纳税成员的条件、合并纳税税前亏损的处理方式、集团内交易的处理方法等都必须有具体明确的处理规则,这些规则将全部独立于现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框架之外,会大幅增加税制的复杂性,增加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
4.自2009年1月1日之后,再没有相关合并纳税的文件出台,合并纳税退出了历史舞台。

一、企业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怎样界定
1.主要考虑:取消合并纳税政策后,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规定已降低集团企业税负。
2.即:纳税人依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十二分之按月定额申报预缴所得税,年终后四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算清缴规定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从目前情况看,暂不宜恢复企业合并纳税政策。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如何成功确定
1.如居民企业之间股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降低了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投资管理的税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原合并纳税政策降低税负的效果。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应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处理。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税法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
2.现行汇总纳税政策对合并纳税问题起到了一定替代作用。以及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二个月内,对符合纳税申报程序,并按规定已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开具反馈单。
3.二份交汇总企业,其中一份由汇总企业交成员企业报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
4.为支持大型企业跨地区经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取消合并纳税政策的,允许同一法人范围内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对大型企业跨区域经营、拓展市场、降低税负、增强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
5.下文的介绍仅仅是供大家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这一历史概念的来龙去脉。
6.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