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流通环节免税(农产品零售环节免税)
作者:陈讯波 发布时间:2022-03-31 00:12:05 点赞:次
1.因生产经营需要,纳税人每月发票准购数量不能满足其当月收购发票使用量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加每月发票准购数量的书面情况说明(书面情况说明1式2份,1份交主管国税机关,1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主管国税机关据此对其每月发票准购数量进行调整。
2.外购农产品用于生产加工的企业还需提供:其年设计生产能力、主要农产品原材料、产品品种、购销计划、收购及销售渠道等说明材料。)建议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向从小规模纳税人(除农业生产单位、鲜活肉蛋产品批发、零售纳税人外)购进农产品时要求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本省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农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本省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其自产农产品,应凭依按本公告规定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凭收购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根据(税总货便函〔2013〕11号)规定,纳税人放弃免税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只能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明确的主要内容《公告》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用管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销售农产品的发票使用管理、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管理、农产品增值税的日常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若干具体的管理规定。对以季节性收购为主的纳税人,考虑其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适当增加其收购发票的每月发票准购数量,保证纳税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待收购旺季结束后再调低其每月发票准购数量。

一、农产品流通环节免税(农产品零售环节免税),如何做梳理
1.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纳税人解读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有《公告》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2.已经领用过收购发票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的解读已经领用过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公告》实施之日起,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收购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省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省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应税农产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3.财税〔2012〕38号只规定了农产品进项税的计算方法,并没有对发票使用作出新规定。本省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购买方属于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可以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4.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是指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推行核定扣除办法后,则按核定扣除办法执行。
5.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收购,并按规定开具增值税收购发票的可以计算抵扣。

二、农产品流通环节免税(农产品零售环节免税),怎么才能释义
1.本文试图通过对农产品抵扣政策的梳理,给出一个思路,其他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000元。农产品可以抵扣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2.如果可以开具,则符合抵扣条件。本省纳税人批发零售免税农产品,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批发零售环节购进免税农产品,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未按时向主管国税机关说明情况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暂停供应发票,并可采取约谈、实地查验或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核实企业收购情况。
4.对于纳税人收购发票连续3个月每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或高于其发票准购数量的解读本款主要解决纳税人收购发票持票数量与生产经营情况相匹配。笔者认为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收购可以开具收购发票的对象和范围是,直接向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规定的自产农产品。
5.汇总开具收购发票时,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应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内容真实,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对纳税人领用收购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及领用方式等按规定进行发票票种确认。
6.《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收购全环节免征增值税农产品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15〕24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