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方式(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作者:岳现召 发布时间:2022-03-31 01:14:11 点赞:次
1.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2.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在这样的情况出现以后,企业就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以及相关事项。
3.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第二十三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变价抵缴税款、滞纳金。
4.税务机关认可的,税务机关不认可的,第二十二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要求优先受偿,抵缴税款、滞纳金。
5.税务机关在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也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第二十条纳税抵押财产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一、纳税担保方式(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怎么概述
1.纳税保证纳税保证,属于人的担保。纳税抵押纳税抵押属于物的担保。
2.海关采取的纳税担保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第二十一条抵押期间,经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可以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第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3.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4.第二十四条纳税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按照纳税人提供抵押担保的规定执行;纳税担保书和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纳税义务履行期未满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作为担保财产。
5.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二、纳税担保方式(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要怎样梳理
1.对于实际价值波动很大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税务机关可以不接受其作为纳税质押。我们需要注意就是,纳税担保人属于连带担保。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3.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应当写明财产价值及相关事项。纳税担保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自纳税担保人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返还质物、解除质押关系;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4.纳税人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第十五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财产。对此《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有较为严格的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