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
作者:梁剑彪 发布时间:2022-03-31 01:17:46 点赞:次
1.在财税[2008]151号文件中并无这条规定,该规定实际上目前只适用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并未再规定该优惠政策的执行到期期限,凡是符合上述三个规定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都可以计入不征税收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年九月七日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以下属于企业所得税中不征税收入的有。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企业使用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时间提出了要求,这对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性资金推动产业升级和企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有着积极意义。由于未使用部分已按应税收入处理,相应的支出也应允许在形成费用,或者在所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时在税前扣除。

一、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怎么样才能读懂
1.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原不征税政策的延续。2009年6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符合有关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文件对取得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该资金的取得与支出必须进行单独核算,如果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6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第6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在5年(60个月)内使用,所以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应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则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与会计处理一致。

二、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怎样试析
1.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规定及会计核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规定及会计核算近日,部、国家总局下发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2.财税[2009]87号文件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件并无实质性变化,只是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处理,提出了更细化的条件和更具体的管理要求。
3.该文规范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限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期间收到的资金。
4.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所得税的新旧政策变化,笔者做了如下归纳。文件强调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进行追踪管理。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