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预缴税款退回(建安企业异地预缴税款后如何申报)
作者:张俊荣 发布时间:2022-03-31 04:35:50 点赞:次
1.根据税总发〔2017〕103号附件列举的范围,纳税人临时外出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饰、修理修配、加工、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及其他有关项目时,纳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2.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58号文第三条规定(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常规理解是四种类型的地级行政区。
5.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6.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7.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一、建安企业预缴税款退回(建安企业异地预缴税款后如何申报),如何快速确立
1.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没有按时预缴,这个要充分考虑17号公告规定的6个月的宽限期,不宜过于严苛。
2.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1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3.建筑业劳务营业税是直接在项目地通过代开发票缴纳的,36号文、2016年17号公告以及财税〔2016〕74号文建立了异地施工的预缴税款制度,2017年11号公告以及财税〔2017〕58号对其进行了微调。纳税人跨省(含计划单列市,需要特别注意)外出临时经营的,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对于省内跨县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行确定,纳税人在具体办理时可以咨询当地税局。
4.对于进度款的预缴,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它是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预缴,它是跨地级行政区的预缴,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区域施工则无需预缴,我把此类预缴叫做空间上的预缴。区、自治州、盟。

二、建安企业预缴税款退回(建安企业异地预缴税款后如何申报),要怎么样理解
1.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2.我要强调一个问题,就是预缴时差额扣除分包款,并不以分包方必须预缴为前提,你要想差额预缴,前提就是分包方也在我这儿预缴了,否则我不让你差。
3.第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个别省级税务机关也出台了地方文件,明确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抵减只能项目对项目,典型的代表是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10号公告第十一条: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
4.第十条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纳税人不再开具《外管证》进行税收管理,也不再预缴增值税。
5.甘肃省税务局2019年11月份发布的《关于重申个人使用过物品免税等有关增值税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提到: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否跨项目抵减当期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