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什么情况需要开外出经营证明)
作者:张来平 发布时间:2022-03-31 06:29:48 点赞:次
1.您所在机构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向销售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未向销售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征税款。所以根据上述规定,没有明确在国税还是地税办理,他都是说所在地(或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纳税人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以下简称跨省)经营的,应按本规定开具《外管证》;纳税人在省税务机关管辖区域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外管证》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纳税人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应即时开具《证明》。我单位是建筑安装公司,是点击下一步时却显示你们公司的国标行业不是建筑行业,所以不能选择‘建筑安装’。《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作为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限界定和管理职责衔接的依据,对维持现行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

一、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什么情况需要开外出经营证明),怎么做讲解
1.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是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原规定自《证明》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开具。
2.《意见》与原《证明》开具范围规定相比,给予省税务机关更大自主权,即纳税人跨省经营的,应按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开具《证明》;纳税人在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开具《证明》由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3.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改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4.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
5.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请表》,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所以我认为如果要保险的话,你单位应该在国税和地税两个税务机关开此证明。

二、外出经营活动证明(什么情况需要开外出经营证明),怎么样才能解答
1.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规定,纳税人开具时均需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而《意见》将提供说明的情况限定为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建筑安装纳税人,从而减少了纳税人的资料报送负担。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网站纠错根据《外出经营活动管理制度》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纳税人每到一县(市)都要开具一份《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