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资源税税率(原油的资源税率)
作者:任颖 发布时间:2022-04-02 08:33:14 点赞:次
1.清理收费基金,是此次资源税费改革的前提,也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洗选煤销售额给予一定比例折扣作为计税依据,可以避免对煤炭洗选环节的成本和利润征税,保持原煤和洗选煤的税负平衡。
2.今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状况、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等情况对附表内容进行调整。开采海洋油气资源的自营油气田,自2011年11月1日起缴纳资源税,不再缴纳矿区使用费。
3.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考虑到江汉、江苏、长庆、新疆、四川、河南油田的实际情况,可暂减按5%的税率计征。
4.资源税征收办法改变以后,涉及地方财政收支包干基数问题,对原油、天然气及今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处理。
5.煤炭企业还需缴纳一些收费基金,与资源税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

一、原油资源税税率(原油的资源税率),怎样去释义
1.统一调整为12%征收。按照清费立税、减轻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原则,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近期财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理顺资源税费关系,规范财税秩序,堵住地方乱收费的口子;有利于完善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利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地方所属油田按12%的税率缴纳产品税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在不低于5%税率的范围内,酌情给予临时减征照顾。
2.对纳税人开采销售原煤的,以原煤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对纳税人以自采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按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资源税。为便利征纳双方,此次改革对征税范围进行了调整,即:将用于洗选的自采原煤,由按原煤征税调整为按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征税。江汉、江苏、长庆、新疆、青海、玉门、四川各油田暂缓征收原油资源税;天然气除大庆油田外,其余油、气田暂缓征收。
3.在洗选煤销售环节征税,相对于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征税,对纳税人更有利,要求地方合理拟定煤炭资源税税率。附表中未列举的中石油、中石化陆上对外合作油气田及全资和控股陆上油气田企业。
4.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有关负责人就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二、原油资源税税率(原油的资源税率),如何去梳理
1.海上油气田开采符合本通知所列资源税优惠规定的原油、天然气,由主管税务机关据实计算资源税减征额。以一个月为一期计算缴纳税款的,于期满后七天内报缴税款;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计算缴纳税款的,于期满后五天内报缴税款。当地无天然气同类售价,当地规定的天然气成本利润率为8%,天然气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
2.不能按期计算的,可按次计算缴纳。当地无天然气同类售价,当地规定的天然气成本利润率为8%,天然气适用资源税税率为5%。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结合当前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现行税费负担较高的地区要适当降低负担水平。报缴税款的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4.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资源税;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其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比照附表中邻近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执行。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要求,结合相关资源特点、资源税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