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申报期限(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期限)
作者:李江燕 发布时间:2022-04-02 17:38:13 点赞:次
1.对保险机构和税务机关已实现信息联网的地区,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保险机构报送代收代缴报告表的方式。对于税务机关提供的信息,保险机构应予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各保险机构不得将代收代缴的机动车车船税计入交强险保费收入,不得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收车船税的手续费。
2.已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了车船税的纳税人。保险中介机构应自觉接受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对于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在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
3.对于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对于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4.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保险机构所在地。各级税务机关、各地保险监管部门和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该项工作,要指定人员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工作,并相互通报人员的确定和变更情况。

一、车船税申报期限(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期限),要怎样概述
1.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税款数额有异议的,根据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的受理程序和期限进行处理。
2.对于代收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予以解决;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
3.纳税期限:车船税按年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保险机构应将减免税证明号和出具该证明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5.自行缴纳: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间,自己可到税务机关自行缴纳车船税。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代收代缴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指导,支持保险机构做好代收代缴工作。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一并缴纳车船税;如果已经自行申报缴纳了车船税,应当提供机动车的完税证明。

二、车船税申报期限(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期限),怎么评价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总结本地区代收代缴工作经验,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问题,结合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征求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和在当地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工作流程。管理部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确定乘用车的排气量。有条件的地区,保险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与税务机关要积极探索车险信息共享平台与税务机关相关信息系统的联网工作,提高数据交换、业务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2.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格执行代收代缴规定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车船税的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义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国库。
3.纳税人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保险机构应告知纳税人凭交强险保单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开具。本文为您介绍了朔洲车船税缴纳对象、车船税缴纳方法、车船税缴纳地点等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