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税收优惠政策(养殖场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于玉华 发布时间:2022-03-30 20:31:46 点赞:次
1.这只是一种个人理解,要消除这种歧义,尚待财政部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解读52号文件的精髓,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48号公告的适用在实务中至少有三个问题:48号公告是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规定,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是否适用增值税,对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五条项要求,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一、养殖业税收优惠政策(养殖场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快速梳理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对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两个文件的根本区别是两个:52号文件规定的是增值税,149号文件规定的是企业所得税。而财税[1995]52号文件关于水产品的注释: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3.需要注意的是,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不管是养殖户自己建房,还是出租房屋,主要在征收范围内,都应按标准缴纳税款。笔者欣喜地注意到,为了解决类似问题,调整和完善农产品抵扣机制,国家已经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财税[2012]38号),水产业不在其中。除熟制和罐头以外的经过初加工的生制品,应当纳入52号文件规定的水产品,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

二、养殖业税收优惠政策(养殖场税收优惠政策),怎样才能回复
1.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养殖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比如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公共基础设施企业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第52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在一个企业的连续生产中,其养殖或者初加工环节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获取有效抵扣凭证,增值税不能得到合法抵扣,是困扰企业发展的一道难题。免税进口的种子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俱乐部、高尔夫球场、足球场等消费场所或运动场所的建设和服务。
3.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有关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优惠政策企业的期间费用的分摊方法。
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