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房产税(房屋转租房产税、增值税政策)
作者:朱国权 发布时间:2022-04-03 19:50:14 点赞:次
1.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该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的,现在销售应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企业还要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缴城建税、教育附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除此之外的一切人,均不构成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即使在产权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情况下,转租人承担先行代为缴纳房产税的义务,转租人也只是代缴,而房产税的实际承担人仍然应当为产权人。
2.企业转租房屋,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企业转租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服务。在条例来看纳税义务人为房产产权人,而房产转租收益属于承租人,不能为房产产权人,纳税缺乏必要的依据,税收是建立在一定收益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对转租收益征收房产税在税理上还是缺乏依据。
5.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转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属于租赁收入,需要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条文及房产税征收的原理,从法理上来看转租人不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一、房屋转租房产税(房屋转租房产税、增值税政策),怎样做梳理
1.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总局明确转租不动产,纳税人按照出租不动产来确定。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转租行为是否缴纳房产税的问题。
3.》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按照9%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相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由承典人缴纳。由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单位和个人租赁的房屋再进行转租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房产税。转租不动产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5.转租不动产纳税人按照出租不动产税目增值税处理,适用税率11%,一般税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按5%征收率征税。
6.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如果企业为住房租赁企业,即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房屋转租房产税(房屋转租房产税、增值税政策),要怎么样阐述
1.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房产所有人,而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所以转租行为不应征收房产税。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2.印花税企业转租房屋,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需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企业承租房产后再转租的,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企业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
4.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企业将房屋转租给员工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存在转租房屋业务。
5.并不拥有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企业转租房屋原则上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6.由于物业公司租入房屋的时间为2016年1月。企业租入房屋,属于企业取得不动产的一种方式,如果企业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房屋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也就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