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待遇(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
作者:庞玲 发布时间:2022-04-04 01:46:28 点赞:次
1.为践行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粤深两地税务部门精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企业需求,深入研究支持大湾区协同发展的税收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国际税收领域的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
2.该工作机制启动后,各子公司申报流程简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更便利,扣缴义务人对取得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信息报告表和《办法》规定的资料并转交主管税务机关负有责任。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准确执行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防范税款流失风险,具体后续管理规程将另行制定。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向一地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还可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跟踪服务,及时获取咨询和辅导服务,办税体验感进一步提升。
3.图集4月26日,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作管理工作机制正式启动,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在粤港澳大湾区不同地区仅需向一地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
4.税务机关将对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后续管理。将实现资料一次报送,信息高效共享,执法标准统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仅需向一地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还可及时获取咨询和辅导服务。

一、税收协定待遇(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如何做回复
1.提供的跟踪服务和辅导服务。非居民纳税人填报的信息报告表与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主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信息报告表填列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不能申报享受协定待遇。
2.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适用统一规范的管理流程。
3.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在大湾区仅需向一地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还可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跟踪服务和辅导服务。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
4.《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办法》对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简化,切实减轻非居民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在实施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管理的情况下。
5.非居民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协定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姚宁表示,该协作管理工作机制的启动,可以有效推动大湾区税收管理服务联通、贯通、融通,通过区域协同发力,进一步增强大湾区税收竞争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税收协定待遇(税收协定待遇后续管理工作),怎么认知
1.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2.深圳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处长姚宁称,税务部门精准对接大湾区企业需求,积极推进国际税收领域的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在《国税发[2009]124号》规定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范围基础之上,《办法》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该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大湾区税收竞争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打造大湾区税收服务共同体。
3.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在大湾区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将更加便捷、高效。《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124号》等文件废止。
4.粤深两地税务局对税收协定待遇实施协作管理后,将实现资料一次报送,信息高效共享。
5.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非居民纳税人对证明自己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对如实填报信息报告表并提供《办法》规定的资料负有责任。符合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在大湾区仅需向一地税务机关报送后续管理资料,不仅流程简化,还可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跟踪服务,及时获取咨询和辅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