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作者:温月玲 发布时间:2022-04-05 13:28:38 点赞:次
1.第十一条申报地海关凭主管海关制发的《准予办理担保通知书》,以及减免税申请人提供的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
2.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海关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
3.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并随附相关材料。
4.第三十五条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
5.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6.第二十四条减免税申请人在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征免税证明》,申请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准予担保证明》规定期限届满的10个工作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一、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怎样才能表达
1.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减免税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主管海关是指其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地的海关;减免税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家机关等非企业法人组织的,主管海关是指其住所地海关;减免税申请人为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海关是指其办理营业登记地的海关。第十条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海关应当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2.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书面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第三十一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3.第二十条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税款担保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向海关提交相关材料。

二、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怎么去简述
1.第十五条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第三十一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
3.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4.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进出口地海关凭《准予延期证明》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
5.第四十一条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报主管海关核准。
6.第十六条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