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固定费用(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适用于)
作者:鲍祥祥 发布时间:2022-04-06 00:49:00 点赞:次
1.案涉工程异地取土属于设计变更,高建局的承继单位辽宁交管公司应承担因异地取土增加的费用。
2.由于工程款按实际成本结算,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极低,无控制成本的动力。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适用于工程范围无法界定、技术特别复杂、时间特别紧急的抢险救灾工程等。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规定明确的情况外,变更后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的内容还包括对总价下浮的约定、2改变图纸内容和计价标准、3改变预付款和进度款,导致承包人需要就部分工程进行垫资的情况、4对让利条款的约定等。
3.若计价方式的改变对总造价影响不大,也未造成显失公平,则不是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尚高公司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变更,应以《比选文件》作为结算依据。根据案涉工程的施工情况,异地取土费用系案涉工程建设支出的必要成本,高建局知晓变更后的取土地点,对中铁四局异地取土及将取土应用于案涉工程建设未表示反对。
4.本案异地取土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问题,并非当事人背离中标合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成本加固定费用(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适用于),怎样释义
1.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
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结算比较简单,是由于承包商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报价中不可避免地要增加一笔较高的不可预见风险费。
3.则要承担工程量和价格的风险。平煤神马公司在投标函表示,其理解并同意中标价为固定价,即在投标有效期内和合同有效期内,该价格固定不变,表明其认可以固定总价进行结算。
4.平煤神马公司认为招标文件采取的是固定单价,相关协议约定的是固定总价,且价格几次变化,虽然在投标报价、评标以及签订合同中。诉争焦点在于计价方式的变更是否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随后双方又签订《施工框架协议》,约定约定了合同暂定总价,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固定包干,以及确定了人工费、材料费等各种费用的计价方式。
5.固定总价合同适合工期短、工程量小、施工条件前期已勘查明确、设计变更概率低的建设项目。

二、成本加固定费用(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适用于),怎样去应对
1.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对于投标书中明显的数字计算错误,业主有权力先作修改再评标,当总价和单价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调整总价。若补充协议没有改变工程款支付的时间节点,也没有变相降低工程价款,则不构成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
2.从固定总价到固定单价的变更并非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是从维护市场秩序的角度考虑,若仅以此来推定从固定单价到固定总价的变更也并非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双方因设计变更签订的新合同若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则不能主张新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成本补偿合同经常包括激励条款,规定当卖方达到或超过相关项目目标时,可以从买方得到一笔激励金或奖金。辽宁交管公司主张设计变更属于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应以中标合同确定工程量及结算金额。
4.平煤神马公司认为新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5.从大地公司制作的招标文件看,固定总价是在固定单价的计价方式基础上根据工程量计算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