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期限)
作者:金禄 发布时间:2022-04-06 12:46:37 点赞:次
1.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3.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
4.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5.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年度数据备份盘、会计核算系统软件、操作人的密码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6.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一、会计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期限),要怎么样研究
1.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做好会计档案的,遵守保密制度。第三条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会计档案磁性资料保管期限与书面资料一致。
2.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3.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4.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认真登记档案查阅登记表,对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要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5.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6.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7.为了加强项目办临时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完整,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五条会计档案的借阅。

二、会计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期限),如何做分析
1.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会计移交清册15年,会计档案清册和销毁清册25年。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2.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第七条保管期满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3.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4.保管期满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
5.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6.批准后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