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定)
作者:胡晓珍 发布时间:2022-04-08 03:47:11 点赞:次
1.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2.该纳税人到异地从事建筑业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接受劳务地税务机关管理,按其确定的纳税期申报缴纳税款。
3.其实对于建安企业来说,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文件规定还是比较清晰的,难就难在实务操作中。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此前如有向甲方开具发票或提前收款情形,以开票或收款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5.经常有企业财税会员咨询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做出判断,老顾把建筑服务营改增前后的相关政策给大家进行了梳理,以方便大家学习掌握。
6.根据上述规定,如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单位确定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则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也就是下个月的1日至15日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7.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一、建筑业增值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定),怎样去表达
1.对于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预收工程价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4.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5.总结一下建安企业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实就是三板斧:收款、合同、发票,三者按照孰先原则,三项标准中的任项先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同样触发:三板斧之收款: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6.即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销售合同签订后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不签订合同,则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二、建筑业增值税(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怎么判定),怎样解读
1.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后收到的每一笔钱对应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对于工程项目尚未开工时收到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之后收到款项的纳税义务,如果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
2.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该建筑企业从工程开工到工程结束都没有收到甲方支付的工程款,当然也没有给甲方开具发票。
4.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一并与总承包商进行的结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劳务与总包方进行结算,所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总包方的确定原则是一致的,均应当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