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42号(会计准则42号实施时间)
作者:谭少群 发布时间:2022-04-08 11:05:56 点赞:次
1.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分配给所有者类别,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分配;分配很可能发生,即企业已经开展与分配相关的工作,分配出现重大调整或撤销的可能性极小,预计分配将在一年内完成。
2.对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分类和列报,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可以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进行会计处理。关于适用范围本准则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
3.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期间的财务报表应当作相应调整。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应当以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限,不应分摊至处置组中不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其他资产。
4.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不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和所有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企业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作为持有待售资产和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列示。由于对该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使用几乎贯穿其整个经济使用寿命期,其账面价值并非主要通过出售收回,企业不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5.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该资产或处置组的使用收回的价值相对于通过出售收回的价值是微不足道的,资产的账面价值仍然主要通过出售收回。

一、会计准则42号(会计准则42号实施时间),如何开始回复
1.企业在处置终止经营的过程中可能附带产生一些增量费用,如果不进行该项处置就不会产生这些费用,企业应当将这些增量费用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对于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本准则对其规模不做要求,只要是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满足时点要求,即构成终止经营。随着处置计划的进行,组成部分中的一些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能先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且构成企业的终止经营,其他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能在未来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应当适时将其作为终止经营处理。
2.对于暂时停止使用的非流动资产,企业不应当认为其拟结束使用,也不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企业应当在初始计量时比较假定其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的初始计量金额和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以两者孰低计量。在合并利润表中,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专为转售而取得的持有待售子公司的净利润与其他终止经营净利润应当合并列示在终止经营净利润项目中。
3.这意味着对于可比会计期间的利润表,作为终止经营列报的不仅包括在可比会计期间即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处置组,还包括在当期首次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处置组。
4.有些专为转售而取得的重要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也可能因为符合终止经营定义中的规模等条件而构成终止经营。可能由于发生一些企业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出售未能在一年内完成。

二、会计准则42号(会计准则42号实施时间),如何去阐释
1.如果涉及的出售是非关联方交易,且有充分证据表明企业仍然承诺出售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允许放松一年期限条件,企业可以继续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2.对于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非流动资产,无论在停止使用之前或之后,均不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也不应当作为终止经营列报。按照上述原则,在合并报表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新取得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孰低计量。
3.对于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在停止使用前不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也不应当作为终止经营列报;在停止使用后,不应当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如果该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中有关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的条件,应当作为终止经营列报。营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划分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持续经营损益列报,并在附注中说明这一事实。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应当包含整个报告期间,而不仅包含认定为终止经营后的报告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