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会计实务(营改增应税项目)
作者:龚晓云 发布时间:2022-04-08 18:51:15 点赞:次
1.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
2.二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征收方式备案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老项目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划分增值税项目,分别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方法,并在营改增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将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移,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营改增会计实务(营改增应税项目),怎样才能释义
1.十关于股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在股权转让中,被转让企业的不动产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不缴纳增值税。如果合同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收款日期在营改增之后,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2.二十关于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开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问题部分开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2016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款已申报营业税,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用于已申报营业税的部分,其对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服务、设计服务不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营改增会计实务(营改增应税项目),如何做评价
1.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只有建筑企业和提供租赁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此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预缴税款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减预缴税款。
3.物征收增值税。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