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条件(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
作者:朱克力 发布时间:2022-04-09 03:09:50 点赞:次
1.首先纠正一个认识上的错误,财政拨款是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可能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免税收入或者减免税,区别在于后者是一种税收优惠,而前者是不作为优惠体现的,应该算作一种征收范围的划分吧。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别从企业所得税法看,对企业的总收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征税收入;另一类是不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即不征税收入。
2.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如年终为超额完成利润,可将大批产品赊销出去,这样一来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了,利润也增加了。在通货膨胀时,企业以贬值的货币偿还融资债务会使企业获得额外利益,债务融资的风险较大,在经济衰退期尤其如此。
3.企业价值与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正相关,企业的自由现金流量越大,它的价值也就越大。
4.如果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长期出现负数,就必然难以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可能持续经营下去。《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列项目所得免征所得税的,其实质也是项目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要作不征税收入很麻烦的。
5.这里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资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是免税收入可以。
6.因不征税收入支出而形成的费用或者因形成财产而计提的折旧、摊销,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第二种是符合规定条件和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性质,可以了解企业未来的经营方向和获利潜力,揭示企业未来经营方式和经营战略的发展变化。

一、不征税收入条件(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如何成功释义
1.收益期相对较短,所以通常在满足补助所附条件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的成本。支付股利不仅需要有利润,选择将现金留在企业还是分给股东,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有关。
2.专用财政性资金所形成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从以上规定来看,财税[2009]87号文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对企业来讲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放宽。主要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费用或损失。
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在营运资本中投入的现金与企业的有关政策和经营状况有关,例如赊销政策决定应收账款水平,支付政策决定应付账款水平,销售政策决定存货水平。
6.会计上直接冲减了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账面价值,导致结果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形成实质上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融资方式和融资组合直接关系到资金成本的高低和风险大小。从现金流量表诊断企业健康状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从现金流量表总体状况诊断分析企业健康状况现金流量表由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自由现金流量所组成。

二、不征税收入条件(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如何去解释
1.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当企业取得财政性补助时,首先要明确这笔资金是否符合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如果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我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酌情考虑,是否选择放弃将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企业更有利。
3.当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时,税法上有明确要求,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和费用。分析时应结合企业所在行业特点、自身发展战略等来评价企业的营运资本管理状况及其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4.还应分析投资方向与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否一致,了解所投资金是来自内部积累还是外部融资。征税收入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它分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和不享受税收优惠的收入两部分。
5.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没有列举到财政补贴,财政补贴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即应为征税收入。
6.而财税[2009]87号文的第一条对专用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更详细和明朗。未能取得现金,发生的销售活动还要支付税费及其他费用,使经营活动现金不未增加流入反而增加了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