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抵扣(农产品核定抵扣新政策)
作者:皮中全 发布时间:2022-04-10 01:08:55 点赞:次
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核定扣除的核心是以销售产品为核心核定进项税额核定抵扣,核心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核心来核定进项税额,本质上属于实耗法。安徽省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一览表序号起始日期试点范围文件依据1。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对农产品深加工给予1%的加计扣除。
3.调整核定扣除方法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植物油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项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适用成本法。由上例可以看出,与购进扣除相比,核定抵扣的办法进项税额抵扣比较均衡,一般也不会出现留抵税额现象。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4.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5.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企业会根据市场需求,会及时调整经营方向。
6.今天申税小微就来说说选择进项抵扣时,加计扣除和加计抵减的注意事项。

一、农产品核定抵扣(农产品核定抵扣新政策),怎样去回答
1.在38号文件出台之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凭借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进行抵扣,尤其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抵扣制度,造成了虚开偷税、骗税,按下葫芦起了瓢的现象。由于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能开具给自产农产品个人,农产品销售人往往是二道贩子。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加计扣除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进一步调整,农产品适用税率调整为9%。农产品收购凭证一般只允许在本地开具,对于跨地区收购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程序、管理方法比较繁琐,进一步增大了农产品收购凭证的难度。
4.这两种方法的设计思路本质上是相同的,均是计算出销售产品所包含的进项税额来扣除。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企业试点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后,由购进抵扣改为了按照销售数量或销售成本对应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时无需分离进项税,应将含税金额一律计入材料成本,核定进项税额后,再将核定的进项税从材料成本中转出。而抵扣制度的改变,就是将工作重心完全放在核查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上。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二、农产品核定抵扣(农产品核定抵扣新政策),怎样做理解
1.这就导致比如农民合作社作为免税销售自产农产品,是由于是免税,所以开的普通发票不存在3%缴税,所以不符合财税[2012]75号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定,从而导致下家不能抵扣。
2.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目前大部分地区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3.注意:通过几次简并增值税税率,现在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为9%,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可以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不是在购进农产品时,而是在领用农产品时加计1%计算进项税额。
4.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37号文发布前,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只能以经过认证后的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5.纳税人还可以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在此种抵扣方式下,农产品进项税额一般不会出现留抵税额情形,也不会出现前期缴税,后期留抵情况,企业税收较为均衡。
6.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同步调整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