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确认收入(预收款确认收入时间)
作者:魏一凡 发布时间:2022-04-11 18:14:09 点赞:次
1.对于增值税而言,指的是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指的是受托加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劳务。
2.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其纳税义务时间已经发生,也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3.对于这种情形,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规定是有区别的。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方面按发出商品确认收入;又增加了超过12个月生产工期货物的特殊规定,也就是按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来确认收入。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发出商品必须确认收入,这一点毋庸置疑。
4.要求:作出甲公司与丙公司相关账务处理。对于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而言,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该属于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基本一致。
5.对于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问题,对于土地增值税来说。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700000元。

一、预收款确认收入(预收款确认收入时间),要怎么样论述
1.按合同约定应付日期来确认收入,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合同规定销售价格为3000万元,当月乙公司预付了1600万元,余款在以后两个月内结清。对于增值税规定,按预收货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来确认收入;对于所得税来说,强调的是完工进度或工作量大小。甲公司9月20日发出商品。
3.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丙公司采用进价核算代销商品。甲公司9月20日发出商品,乙公司于9月21日收到该商品。2016年5月20日,甲公司发出产品120件,6月25日发出产品80件。
4.甲公司委托丙公司销售商品50件,商品已经发出,每件成本为30元。甲公司收到丙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

二、预收款确认收入(预收款确认收入时间),怎样详解
1.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按每件50元对外销售,甲公司按售价的10%向丙公司支付手续费。甲公司11月20日发出商品,乙公司11月21日收到该批商品。《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2.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消费税、增值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基本一致,也有不一样的地方。月21日收到该批商品。对于采取预收款提供劳务的,理应按规定确认增值税应税收入。
3.对于租金来说,税法又有特殊规定。以上从表明上看,超过12个月工期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经常步入误区。没有发出商品也并非都不确认收入。
4.2015年5月20日,甲公司发出产品120件,6月25日发出产品80件。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