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股权投资亏损可以税前扣除吗)
作者:张胜洁 发布时间:2022-03-24 12:29:49 点赞:次
1.是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老税法的相关处理要求企业的股权损失限额扣除,产生不少税企纠纷。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时,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上述规定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损失方可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3.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企业的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符合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7括号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5.也就是说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5年内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股权投资亏损可以税前扣除吗),怎样去理解
1.企业报批时最好准备报损所需的资料,包括: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企业应关注2008年前已分期的股权投资所得衔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
2.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6括号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3.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次公告明确了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必然受到纳税人称赞。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二、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股权投资亏损可以税前扣除吗),怎么去界定
1.延伸关注点:股权转让所得不能再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原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文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2.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等。
3.如果是投资年度因权益法所计算出来的投资损益不能在税前扣除。提醒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正常经营而且盈利情况良好的,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形成的损失,难以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4.新发生的上述业务应在实际发生年度一次性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十二条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权投资损失作为资产损失。
5.(3括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