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纳税地点(车船税纳税地点规定)
作者:王兆才 发布时间:2022-04-11 20:06:23 点赞:次
1.第九条从事机动车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车辆,由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按规定购买、停驶未购买和不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辆的登记地。
3.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分别按本办法所附的《江苏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和《江苏省车船税船舶税额表》执行。第十二条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5.无法提供完税凭证的,应当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

一、车船税纳税地点(车船税纳税地点规定),怎样去读懂
1.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税款外,可以处以未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可于公历年度内的任一征收期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已缴纳车船税的凭证。
3.纳税人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船舶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船舶的登记地。机动车车船税应于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缴纳。
5.纳税人的应税车船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按照车船购置发票所载的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客货两用车依照货车的计税单位和年基准税额计征车船税。

二、车船税纳税地点(车船税纳税地点规定),如何应对
1.依法应当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截止期限为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当日。
2.第十三条已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完税凭证。第十一条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缴纳车船税。
3.对未办理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4.农村公共交通车辆、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车船税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车船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5.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向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单位支付手续费。第八条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
6.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应收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