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信用等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作者:李万山 发布时间:2022-04-12 09:32:24 点赞:次
1.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2.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依据有3部分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这两年将是企业的黑暗期,企业也很有可能而一蹶不振。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3.第十二条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按时缴纳已申报的应纳税款;按时填报财务报表;按时进行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信用等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要怎么简述
1.这些信息细化为近百个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8号公告。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因第十七条第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处理。
2.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遵循谁评价、谁确定、谁发布的原则。
3.第十七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4.第十九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
5.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二、纳税人信用等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怎么研究
1.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第二十五条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还分为参评企业和不参评企业。第十八条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3.第三章激励与监控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4.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对于任何一个纳税人来说都是意义重大的,此项信用评价直接关系到了企业未来的发展。
5.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露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