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专家(注册会计师专家咨询组组成)
作者:范时友 发布时间:2022-04-14 03:48:22 点赞:次
1.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专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成立专家咨询组。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
2.从国际会计师行业监管发展趋势看,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挑战,必须将准则的国际趋同成果转换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的提升,根据准则的变化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为在新的层面上实现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相互协作与认同奠定基础。
3.中注协要全面把握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形势和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科学筹划、民主参与,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4.董新钢副秘书长代表中注协工作组报告了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专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5.第十八条对于中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常设执行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一、注册会计师专家(注册会计师专家咨询组组成),如何开始论述
1.各级协会要加大对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必要性、改革的方向与目标、行业诚信建设结果和优秀注册会计师及优秀检查人员的先进事迹等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检查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利氛围,为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省级协会应当在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报送年度检查工作总结。
2.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还参差不齐,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以解决,使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为行业跨越式发展保驾护航。第五章检查人员和咨询专家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第三十三条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合理意见。
3.第三章检查周期第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二、注册会计师专家(注册会计师专家咨询组组成),怎样才能辨析
1.第三十一条检查组一般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向检查人员、咨询专家所在单位及个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重点培养,对违反检查纪律的上述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2.加大对检查人员工作质量的考核,通过公开表彰、物质奖励和重点培养等手段,提高检查人员的待遇。第四十九条各省级协会可以按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
3.检查组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委派,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4.咨询专家参与检查结果论证工作,复核检查结论、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和整改建议书等。事务所应当保证检查人员、咨询专家在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薪酬待遇等不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影响。
5.对于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拒不盖章或签名确认的,检查组应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相应处理。
6.第十四条省级协会的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应当报送中注协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