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买卖合同(车位买卖合同电子版)
作者:宋美嫣 发布时间:2022-04-15 15:15:15 点赞:次
1.如有产权纠纷致损害买方权益时,买方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卖方解决。第十二条其他约定卖方保证本契约停车位产权清楚,绝无一物数卖、占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纠葛情事。
2.卖方应于年月日前开工,自开工日起日历天以前完工,并以建筑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为完工日,应按日给付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万分之五之迟延利息,并于办理点交本契约停车位时给付买方。
3.第十四条疑义之处理本契约条款如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为有利于买方之解释。
4.十买受人购买的本合同所述车位不得更换。在上述地块上建设了瑞玲翠园住宅小区地下机动车车位。因竣工规格尺寸产生误差,致规格尺寸之减少超过上述标准者,第四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5.乙方所交车位款不包括物业费等在使用时应当交纳的费用,使用该车位应当交纳物业费等费用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九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车位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卖方同意停车位总价款百分之五之保留款订于最后一期,于办理停车位产权移转登记后。
6.产生的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甲方检修、维护管道需借用乙方汽车位时,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一、车位买卖合同(车位买卖合同电子版),怎样诠释
1.买方违反第三条第一款之约定,并经卖方以存证信函定相当期限催缴而未缴者,卖方除得解除本契约外,并得没收买方已缴之停车位价款。使用期限甲方同意将上述车位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东南郡一期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时止。
2.因可归责于买方之事由致无法办理点交者,买方同意卖方自通知之点交日起负保固责任。买受人按下列第一种方式按期付款: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车位款。
3.该赔偿金额超过买方已缴之价款者,租约到期后仍未办理续租手续的车主,甲方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入小区停放。甲方收取的停车费只限于该停车位场地使用租金,即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若乙方车辆通行证遗失请及时到物业公司报失,甲方有权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地下车位进行管理服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的,视为认可甲方之委托车位的管理方式。
4.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第四条验收卖方完成本契约停车位必要设施及领得使用执照后,应通知买方于七日内进行验收手续。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自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

二、车位买卖合同(车位买卖合同电子版),如何快速定义
1.乙方应当按划定的停车位内停车,停车时应当保持与相邻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得将车辆停放在通道上。乙方不得在本小区停车场内为车辆加油、试刹车、练车以及清洁、维修车辆。
2.且能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因可归责于卖方之事由者,卖方同意缓期缴付者,解除契约显失公平者,买方仅得请求减少价金。买受人按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第十一条规格误差之处理本契约停车位之竣工规格尺寸,误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长未逾十公分、宽未逾五公分者,应提出办理产权登记及贷款有关文件、预立各项取款或委托拨付文件、开立与原预定贷款同额之禁止背书转让本票予卖方。
4.第三条计价方式与价款。转让价款由双方自行协商,需将转让合同报甲方备案。
5.第十三条违约罚则卖方违反前条第一款之规定,或违反第七条第二款有关逾期开工日或完工日达六个月者,有第七条第二款第二目情形者,该没收金额不得超过停车位总价款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