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怎么做)
作者:杜继东 发布时间:2022-04-18 20:53:38 点赞:次
1.纳税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可继续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的方式申报办理。
2.分支机构按照一定的预征率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月预缴增值税,总机构抵减分支机构已预缴增值税额后,按季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这里再继续强调两个事项:能够享受39号公告规定的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才能享受免税。
3.这里还需说明几个问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和班车。
4.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由于加计抵减政策在2022年度延续实施,纳税人在2021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在2022年度内继续抵减应纳税额。纳税人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未及时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可以在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并按规定抵减应纳税额。
5.前期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的处理。关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
6.纳税人已预缴而应予以暂停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一、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怎么做),如何开始界定
1.对铁路、航空运输企业2022年2月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纳税人2022年度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应当以2021年度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判定。本次延续执行加计抵减政策的主要内容均保持不变,包括政策的适用主体、加计抵减比例、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加计抵减额的抵减方法等均按照原规定执行,即按照39号和8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关于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经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批准,部分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随着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阶段后。一系列疫情防控税费支持政策,其中包括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3.能够享受87号公告规定的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的,总机构仍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铁路、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纳税范围以外的业务收入,纳税人应继续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4.为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享受政策,在这里我就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重点内容以及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怎么做),要怎么样分析
1.征增值税在内的若干阶段性、临时性支持政策已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停止执行。在11号公告发布之后,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开具和使用发票,即纳税人如果享受公共交通服务免税,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里需要强调几个问题:这是一项阶段性支持政策。
2.11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前期未及时足额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处理。
3.纳税人如果没有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可以在执行期限内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本次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实施后,纳税人无需追溯调整。
4.这里再重点说明和强调以下四个事项:关于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请。考虑到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尚未从疫情中完全恢复过来,目前经营面临较大困难,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2022年再次实施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考虑到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1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5.考虑到今年服务业受疫情影响较大,为支持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纾困发展,11号公告明确规定,将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公共交通运输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缴纳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增值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