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
作者:袁飞 发布时间:2022-04-18 23:39:46 点赞:次
1.《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就未发生物权变动的买受人救济做出了规定,从这里可以看出物权变动和合同效力是两个问题。
2.§431:不动产所有权仅于取得行为登记于为此项目的而设定公共簿册中时,如果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倘若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无权处分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3.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其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授权范围仅对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是《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实际上否认了这一点。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5.这一点实际上并非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开始才确立的,实际上从物权法颁布开始就确立了。

一、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如何快速评价
1.无权处分的合同没有必要规定其无效,只要成立且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的情形就应该有效,否则相对人将面对无法以违约责任追究无权处分人的境地。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行为人未取得处分权,直接阻断合同当事人欲达之目的,是对合同当事人在私法层面上最大的惩戒。
3.若对第51条采取反面推论的解释,会出现一方面构成善意取得,另一方面合同因权利人不予追认而归于无效,解决利益分配的方案便复杂化。公司越权仍旧与其签订合同。
4.即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这里有一个我国立法已经采纳的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相互独立的这个概念。无权处分合同根本就不能或不应该得到履行,我们过去在认定合同效力时,通常将其与合同履行结果挂钩,即合同能够实际履行为有效,如果没有履行或不能够履行则为无效。

二、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待定),要怎么解答
1.仅物权变动效力需取得权利人追认或相对人在合理期限内取得处分权。质权等担保物权的设立等处分行为,以及债权让与等准物权行为也需要相对人有处分权。
2.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这一条款实际上支持了题主的观点。人所受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弥补: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按第5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故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再向处分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也有人认为权利人可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3.《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最高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典型判例,我国立法开始区分了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所以在其他类型的无权处分中的处分也应该限缩解释为狭义的处分行为,是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4.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不当得利返还仍未消除权利人的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