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规定)
作者:朱其安 发布时间:2022-04-19 20:48:48 点赞:次
1.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金融类境外投资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变更事项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齐全、项目备案表或附件不符合法定形式、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不属于备案机关管理权限的,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
2.第五十一条投资主体通过恶意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核准、备案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对投资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以警告。对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3.第四十四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
4.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投资主体自行编写,也可以由投资主体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写。投资主体应当按照重大事项问询函载明的问询事项和时限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5.评估费用由核准机关承担,咨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投资主体任何费用。项目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投资主体需要补正的内容。
6.强化境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预案制订,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一、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如何快速认识
1.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适用对象: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
2.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资委负责解释。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从容地安排交易节奏。
3.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各级境外投资决策机构对境外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记录存档。第三十八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备案,或违反本办法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核准、备案的,备案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备案表,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
4.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对境外开展投资参照本办法执行。
5.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第一节核准、备案的范围第十三条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6.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管理规定),怎么去阐明
1.第四节核准、备案的效力、变更和延期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2.项目完成情况报告表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自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五十七条金融企业为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3.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规划,注重境内外业务协同,提升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据实向核准、备案机关举报。
4.投资主体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5.第二十七条对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并向投资主体出具书面核准文件。核准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项目申请报告,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投资主体。第四十三条境外投资过程中发生外派人员重大伤亡、境外资产重大损失、损害我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等重大不利情况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