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作者:丁姣云 发布时间:2022-04-20 02:09:48 点赞:次
1.行政合同的一方是从事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2.被告无权处分原告未经征收的土地,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无效。
3.以上两个合同的概念,《合同法》中的合同概念要比《民法通则》中合同的概念外延小。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原告诉称被告以其设立的临时机构指挥部的名义,擅自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将原告合法取得的未经合法程序征收或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出让给第三人。
4.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同的概念有广义、狭义等不同层次的区分,指挥部是作为民事主体与宏达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协议书。
5.如有关综合管理、计划生养、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拆迁补偿合平等协议。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违约金都具有督促、制裁、补偿当事人以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
6.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合同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怎样才能简答
1.指挥部负责秀山县东大街的工程建设协调工作及房屋拆迁工作,非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其在2002年5月16日与秀山宏达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建设秀山县东大街三期工程的工程款用出让东大街道路两边的土地出让金抵补,协议虽有对税费的约定,因指挥部不具税收管理职能,无权决定税费的收取,该协议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秀山宏达公司作为合同的另一方与指挥部居于平等地位,不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指挥部履行的也不是行政管理职责,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王学辉、谭宗泽著:《新编行政法学》,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
2.指挥部没有行政优益权。这就否定了将国有土地用于抵销合同价款行为的行政性。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有以下三点:订立行政合同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
3.《合同法》中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我国目前没有行政程序法;即使将来制定行政程序法,是把实体法性质的行政合同纳入程序法中加以规范,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强调违约后果,则违约方可以以守约方合理的损失为限以及可预见性进行抗辩,这时的违约金也就只有补偿性为标准了。

二、行政合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如何去了解
1.例如物权的设定和转移、婚姻关系的成立、分析遗产的协议等,凡能发生私法效力的一切当事人的协议,农村承包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在指挥部已被撤销的情况下,就应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行政机关即秀山县建委作为被告。前种立法例为德国所采纳,我国行政合同立法不可能像德国那样在行政程序法中设专章就行政合同做出具体规定。
2.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最主要的区别自然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这一重要特征,应主要从主体、内容、目的这三方面进行区分。
3.在这一方案中有两种形式可供选择:在行政程序法中设专章规范行政合同;制定专门的行政民法典。
4.典型的例子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我们现在所说的合同,协议中有关税费优惠的内容对税收进行了减免,具有税收征管的行政职能,使整个协议笼罩了一层行政合同的色彩。
5.必须以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笔者认为该种模式是不可取的,因为其不适应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6.行政合同是行政性与合意性的统一。而原告的土地权属则是因为原告与指挥部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而发生流转的。
7.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则方面,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