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陈卿 发布时间:2022-04-20 07:02:38 点赞:次
1.试用期内特殊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性。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2.而用人单位除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外,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提前30天的约束。案例评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3.有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因为对试用期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错误,导致了滥设试用期、滥用企业权利等情况的发生。
4.规定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主要也是为了对试用期的约定加以限制和规范,可以在合同期内互相了解,一般不需要设立试用期,也为了防止一些企业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的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
5.试用期限要合法试用期约定与劳动合同期限有着密切的联系: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能评述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者有权就超过的期间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及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该期间的赔偿金。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扣除因疫情影响无法考察劳动者的期间,延长的试用期不应超过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期间。
4.尤其是社会保险应该按月缴纳,做一个月的工也要缴纳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5.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

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怎样去定义
1.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不能没有理由任意解除。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2.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这是不利于企业人才开发和管理的,也与现行的政策法规背道而驰的,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希望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的认识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或与劳动者两次约定试用期。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4.《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关于试用期延长的规定,仅适用于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原因影响客观上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考察的特殊情形,延长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无法提供劳动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