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合同(艺人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作者:隆萍 发布时间:2022-04-20 14:04:17 点赞:次
1.这些主给付义务之间既彼此独立、各有不同,又彼此牵连、互相影响,并统一于经纪人通过帮助艺人借由其演艺行为获利而得到服务报酬的本质合同目的。最终的合同关系由委托人和第三方建立,居间人不是最终合同关系中的主体,不承担该合同中的义务。
2.前者是经纪人只承担一部分项目类型的演艺活动,后者是经纪人承担全部项目类型的演艺活动,不管达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存在演艺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合作都需要达人本人的高度参与,比如拍摄照片、录制视频等,然后才能实现吸引粉丝、增加流量,第16条规定: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根据业务性质与当事人签订居间、行纪、委托等合同,通过经纪人的沟通帮助艺人实现其参演目标情况下,艺人需按其与经纪人协商好的金额及经纪人为此花费的必要成本,向经纪人支付经纪服务报酬。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
3.虽然在商业实务领域,一些合约文本中将笔者下述提及的事项作为经纪人享有的权利进行文字描述,暗含的意思是:经纪人可为可不为,两种合约都要求经纪人在其合约范围内享有独家经纪权利,都要求经纪人就相应领域为艺人提供全面经纪服务,也都要求艺人不得任意解约并服从经纪人的安排。笔者在网络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套组装家具,笔者在上门自提、普通平邮、特快专递的送达方式选择中,点击确定了特快专递送达。

一、艺人经纪合同(艺人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怎么样才能辨析
1.既包括传统的商业表演活动、广告代言及肖像授权等,也包括参加公益慈善活动、艺人自媒体的广告发布活动、艺人肖像或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使用许可等。且该混合合同具有显著区别于其他无名合同的行业特色,可以通过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商业实践中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活动相对方将演艺服务的报酬支付给经纪人,经纪人再将艺人应支付的经纪服务报酬和成本直接扣除后,将剩余应归艺人的报酬再转付给艺人。例如:艺人应遵守独家经纪条款的约定,不得将经纪事务交给第三方,若有第三方直接找艺人合作,艺人也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经纪人。
2.如果主播想跳槽或因为其他原因停播,给几个小建议:详细看一遍当初签的合同,评估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违约带来的赔偿金额。间基于中介性质的平等关系,已转变为艺人是处在从属地位的劳动者。
3.根据我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这一点与代理约中的艺人主给付义务并无不同。居间人的本质属性是中间人的角色,虽然其会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寻找订立合同的相对方,并不能对外代表委托人,而只是替委托人传话。主播可能面临巨额赔偿。
4.演艺经纪合同是具有特定劳动内容的混合性合同,由于演艺行业的特殊性,一部分经纪公司往往并非简单的受托人,而且还扮演着艺人操盘手的角色,体现在经纪合同上既有委托或代理演艺事业的内容,又有有关艺人的宣传、培训、录制和出版唱片的内容。
5.经纪人的主要义务不只是向艺人报告演艺活动机会,更要作为艺人的代表与第三方洽谈演艺合作。

二、艺人经纪合同(艺人经纪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怎么能领悟
1.艺人公开形象的打造及对外宣传,正是经纪人对艺人商业价值开发的重要手段。经纪人与第三方洽谈。
2.经纪人可以根据其与艺人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艺人的名义开展委托事务。也是经纪人愿意为艺人提高演艺技能、增强社会知名度、获得优质演艺活动等而投入资金、资源、人力、精力的必要条件。
3.徐永康主编:《法理学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在艺人产生负面新闻、舆论环境对艺人不利、受到网络恶意攻击等情况下,经纪人有针对性的开展艺人的形象包装和宣传,又可称之为危机公关。附随义务是法定的、附属于主给付义务,应由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保障合同的顺利完成而需要善意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演艺经纪合同并非单纯的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而是一种集委托、居间、行纪、培养,宣传、推广、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为一体的混合合同。也可以目标实现后再支付。
5.是不决定合同的类型、在不同的合同类型中都可能出现,却是为实现主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而又需要约定的重要义务。是由艺人自己将经纪服务报酬和成本支付给经纪人。
6.顾名思义就是把艺人的全部演艺活动及其全部经纪事务都交给一个经纪人负责的合作模式。也有人将其称为分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