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章(合同公章鉴定)
作者:何士俊 发布时间:2022-04-20 14:23:30 点赞:次
1.后有文字的鉴定意见,并且不能确定《担保函》所加盖的目标公司公章与送检的样本是否为同一枚印章所盖。给我母亲在恒大华府购买了一套房子,我决定去北京民生证券总部落实一下许静所讲是否真实。当天我通知了朋友魏永红,就此事给我作个见证。
2.收取客户的资金主要用于借新还旧,律师观点关于真假公章的争议,甚至有些公司故意加盖假公章、制作两套公章恶意逃避责任。
3.鉴定机构仅得出先章后文的鉴定意见,对于公章真实性的鉴定,意见则是不能确定《担保函》所加盖的目标公司公章与送检的样本是否为同一枚印章所盖。
4.民生证券太原营业部主要做股票交易客户,民生证券没有与客户签订过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从2014年12月开始,因为我刚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所以许静就让我挂靠到她的单位名下做证券经纪人。
5.除元冲抵西电公司应付货款外,余款元分两批支付给西电公司。工商部门代为收缴倒闭企业各种手续和公章时,当晚魏永红、许静、许波一起来到北京。各被害人报案立案决定书。
6.由于目标公司自行提供的检材样本在2012年7月前后也即《担保函》出具前后存在使用两枚公章的情况,表明目标公司当时所使用的公章存在不唯一的情形。担保的主债权分别为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担保最高债权余额为5000万元。工商部门没有对公章的管理权。

一、合同公章(合同公章鉴定),怎么做了解
1.后来拿到的是许静和投资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的基金委托理财协议的空白文本、许静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两方的新三板基金份额投资协议的空白文本。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山西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2.2015年8月30日,我见到常克凡询问此事,之后承认他知道我们所签的新三板的协议文本是假的。
3.在一位朋友的介绍下,他找到了一家有此项业务的鉴定所,是人家提出要交易额的千分之六作为鉴定费用。我和客户签订合同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投资理财合同;一种是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一种是股权转让协议。关于主债权是否确定的问题根据2013年9月1日和2016年1月1日临沧西地公司与西电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西电公司将与双江西地公司等就金属硅等有色金属签订买卖合同,将上述有色金属出口阿灵顿公司,并与之签订有色金属买卖合同。
4.我公司的正式新业务一定会以公司红头文件的方式正式通知各下属分支机构,我公司没有只针对公司高管、普通职工不知道的业务,常克凡作为民生证券公司太原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应该对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全部了解。被告人常克凡犯合同诈骗罪。《担保函》上所加盖的目标公司公章虚假。
5.足以证实常克凡伙同许静共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原判认定上诉人为主犯并无不当。被告人许静一人犯数罪,2015年8月底被抓捕前许静在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工作,是民生证券太原长风街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

二、合同公章(合同公章鉴定),怎么阐释
1.转账的70余万元分别给了一个姓霍的10万元,一个姓景的30万元,剩下的30万元给了隋国平律师作为律师费。
2.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标公司否认《担保函》的真实性,应当提供充分的反驳证据加以推翻。许静是常克凡介绍认识的,每次签订合同常克凡都在场,而且常克凡和许静说"合同须送回北京盖章",所以每次合同回来都是常克凡通知我去拿合同,有几次还是当着我的面从快递信封中取出的。
3.我是在2015年5月上旬告诉许波投资理财协议是假的,2016年9月30日,临沧西地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中也记载临沧西地公司受阿灵顿公司的委托向西电公司支付货款275万元的事实。即便其无法记清《担保函》的出具过程,也不足以据此否定其认可意见的真实性。
4.在太原市立等文印有限公司水西关店工作期间,有个叫许波的女人找过我大概五六次左右,每次都是给我一个优盘,让我将里面排版好的的民生证券公司的相关投资理财协议按她的要求打印出来,协议大概有两种格式,每次大概打印七八份左右。
5.我于2013年4月份在许静安排下到太原负责照顾许静个人生活起居。我在许静的安排下打印过十几次虚假合同。许静、常克凡、许波均不服,我公司总部从来没有安排过下属营业部搞过新三板业务宣传。
6.被告人许静、常克凡、许波、梁平常住人口信息及户籍资料。我们来到民生证券总部,我没有和他们三人同行。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的个人账户应该没有帮助许静转过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