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
作者:孙银玉 发布时间:2022-04-20 17:46:11 点赞:次
1.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股份转让或者注销之前,原告不得以公司收购其股份为由对抗公司债权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4.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一、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怎么确立
1.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第二十四条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3.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二、合同法解释一二三四(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怎么样才能陈述
1.第十条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第四条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3.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监事提起诉讼的,或者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他人提起诉讼的,依法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4.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5.第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
6.第十四条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