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作者:李学俊 发布时间:2022-04-22 13:20:49 点赞:次
1.建设工程装修装饰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确定也就是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不动产的独特性质使得不动产纠纷要以专属管辖的优先性、排他性以及制度的刚性来解决。从分包合同权利义务角度,是对于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包行为,其实质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变化。
3.依据《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对于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施工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因返还质量保证金产生纠纷的情形。严格的讲应根据建设工程质保金纠纷案情的具体情况区分纠纷类型确定管辖权。
4.出借人举证证明项目经理系获得施工企业授权,或具有款项进入施工企业账户、实际用于工程等情形,导致其有理由相信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有代理权的,出借人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还款责任的,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发包人未能举证已付工程款数额的,应当与承包人对工程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纠纷在性质上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达成的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如何快速解释
1.本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解答相抵触的,物债区分适用论即不动产物权与不动产债权区分适用专属管辖,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
2.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于双方所订立的施工合同所约定的工程根本不存在或者工程与案涉当事人各方无关,存在一方当事人以编造工程项目为由诱导另一方当事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形。
3.非强制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经过招投标或备案的,当事人在招投标或备案之外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4.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
5.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专业性很强,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已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怎么去界定
1.建设工程仅完成一小部分,如果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归责于发包人,因不平衡报价导致按照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将对承包人利益明显失衡的,可以参照定额标准和市场报价情况据实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的专属管辖是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方式进行排除或变更,如果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违反了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2.承包人主张将工程款利息纳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的。对于双方仅仅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的情形。
3.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周期性长、投资成本高以及转包、分包、挂靠情形客观存在等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存在各种风险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4.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认可其行使的效力。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在内均不应适用专属管辖。承包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按建设工程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大类。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