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
作者:胡建权 发布时间:2022-04-22 13:33:12 点赞:次
1.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2.考虑到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等特点,凡是受赠人实施的、足以危害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的任何行为,均为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名誉等行为。
3.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包括完全的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其中完全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两种情况。
4.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受赠人不用尽义务就是这种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如果仅仅把此处的扶养义务限定为法定的,势必会限制和剥夺赠与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保护其权利。
5.赠与人在把财产所有权赠送给受赠人之前有权力可以对其赠送权力进行撤销。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予以界定,造成实践操作中的困难。这里的扶养应是广义上的扶养,包括扶养、抚养和赡养三种类型。
6.赠与的任意撤销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怎样释义
1.此处的扶养应仅指法定的扶养,因为我国合同法对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在第192条第1款第3项中已作了专门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是指:存在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抚养义务的事实,此事实是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所致。
2.赠与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无偿的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下的一种行为。是在有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要尽合同签订的义务后才能享有获赠权力。附义务的赠与的概念及其特征附义务的赠与,是指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
3.在法定撤销权产生后,赠与人未行使该撤销权之前,却有随时被赠与人撤销的可能,这对受赠人将十分不利,使受赠人的权利永远处于不安的状态。
4.阅读全文2赠与合同撤销的期限有何规定赠与合同撤销的期限的规定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5.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6.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赠与书是赠与人单方以《赠与书》的形式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文书。
7.阅读全文4赠与合同与任意撤销权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怎么能评价
1.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阅读全文8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该合同解除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赠与人就原已履行的赠与,无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往往是基于相互间的亲属关系、友谊关系或者道德上的原因,而不是市场上的商品交换。
3.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果受赠人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而不履行则属于客观上不能,表明受赠人主观上并无不履行的故意,在此赠与人不能行使法定撤销权。如果将受赠人的部分不履行或者轻微违约行为也包括在不履行的范围之内,则赠与人动辄就行使撤销权,实际上等于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无任何约束力,受赠人也将因为部分履行而易于受到损害。
4.附义务合同中的受赠人义务往往小于获得的权力。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5.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主要偏向于把一个东西销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