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牛占陆 发布时间:2022-04-23 12:15:12 点赞:次
1.应在签订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报送原备案机关。第五条凡进行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必须在中标后的规定时限内,或开工前依法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迳向省厅建筑业处反映。承包方经征得发包方同意,或在施工合同中另有约定,才准将部分工程分包,施工企业应通过一体化平台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系统相应模块上传有关材料,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机构核验上传材料并通过系统比对后,应在施工企业提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变更。
2.第九条发包人按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备案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在施工合同正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和骑缝印,并在合同备案申报表上盖章后退还1份给发包人,作为合同备案已经受理的凭据;应当在受理时一次性告知。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发生抵触时,没有工期定额的工程,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工期。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和分包方行为造成违反总包合同的,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3.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要求,发包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应严格按施工合同和标准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第十二条工程价款应以定额和相应取费标准作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和双方协商合理确定合同价款,并按合同约定对价款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怎么才能简谈
1.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2.承包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施工合同备案或者报送虚假备案信息的,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有关规定处理。变更后的关键岗位人员须满足施工现场要求。建筑市场、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有关监管机构要通过一体化平台相应建设环节,对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实行联动监管,以此推进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可控。
3.第三条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备案包含施工合同签订后合同文本的首次备案、补充合同或协议的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约情况备案以及工程竣工后的结算信息备案。第十四条发包人、监理单位可登录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查看施工合同备案信息。
4.如对承包人填报的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有异议,可向承包人提出纠正,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5.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合同备案实施监督和管理,明确施工合同备案受理部门及监管机构,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要怎样阐释
1.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网上备案的关键岗位人员信息未经解锁的,无法在其它工程项目中进行投标和施工合同备案。第四条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2.第二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还可给予当事人以必要的警告、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收回资格证书。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经另一方提出要求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应明确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应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时,发包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承包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第十三条发包方应将全部工程发包给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大型或专业复杂的工程也可分别发包给几个施工企业承包。第十二条网上备案内容与书面备案不一致的,第二十五条对违反第十三条规定将工程转包的,或有其他扰乱建筑市场行为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该项工作进行网上抽查。
4.第十条施工合同首次备案通过后,建设单位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无需另行提供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