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查验真伪(电子发票查验真伪)
作者:韩崇恩 发布时间:2022-04-23 18:31:15 点赞:次
1.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远程交付电子专票给受票方。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原始凭证。单位如果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2.该签章之后的文档内容无变更,表明销售方的电子签名有效。验证电子发票监制章具体方法如下: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打开已下载的电子专票版式文件,鼠标右键点击发票上方椭圆形的发票监制章,根据财会〔2020〕6号的规定,各单位无论采用何种报销、入账方式,只要接收的是电子专票,则必须归档保存电子专票。

一、发票查验真伪(电子发票查验真伪),怎么样才能分析
1.受该签章保护的文档内容未被修改。电子专票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采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代替原发票监制章,更好适应了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2.上述文件均对包括电子发票在内的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已经使用财务信息系统的单位。
3.采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且本单位财务信息系统能导出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规定的电子归档格式的,应当将电子专票与其他电子会计记账凭证等一起归档保存,电子专票不再需要打印和保存纸质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单位,采用电子专票纸质打印件进行报销、入账的,电子专票应当与其纸质打印件一并交由会计档案人员保存。
4.快捷、交付更便利等优点,得到广大纳税人认可。如验证结果为该签章有效。如果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二、发票查验真伪(电子发票查验真伪),如何成功简析
1.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自2020年9月1日起,分步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建议各单位在报销入账时对发票代码、号码进行查重处理。《档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2.纳税人还可以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通过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发票校验码等字段,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建立发票数据库的方式,利用系统进行自动比对;对于尚未使用财务软件实行纯手工记账的单位,可以通过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已入账发票手工台账,有效防范重复报销、虚假入账等风险。为避免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重复报销入账,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严格按照财会〔2020〕6号文规定。